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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邦文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邦文,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贺邦文,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邦文与被执行人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麻栗坡益嘉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诗文审判员  李跃坤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