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昆明奥楚商贸有限公司与余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奥楚商贸有限公司,余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128号原告:昆明奥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小龙村白龙路东华街道办事处附楼407室。法定代表人:张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83233。被告:余纯,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昆明奥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奥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奥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奥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 亮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