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北、肖国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肖国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被执行人肖国初,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金川与被执行人肖国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国初已履行标的款人民币7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