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何鸿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何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何鸿辉,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何鸿辉盗窃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7)粤070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9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玺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