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生武与高建军、高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武,高建军,高文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民初7136号原告:李生武。被告:高建军。被告:高文乐。原告李生武诉被告高建军、高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广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武、被告高建军、高文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生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2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2.2分。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3年4月1日。被告高建军、高文乐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高建军、高文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生武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高建军、高文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