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妮与杨洪涛、杨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妮,杨洪涛,杨维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7941号原告:周妮,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洪涛,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维先,男,汉族,1944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周妮诉被告杨洪涛、杨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涛、杨维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二被告因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答辩、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7日,被告杨洪涛、杨维先向原告周妮借款925000元,并由原告的丈夫邱成宪向被告指定的赵文的银行账户汇款925000元。在偿还了325000元后,2015年9月29日,被告杨洪涛、杨维先向原告周妮出具了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周妮现金陆拾万元,借款人:杨洪涛、杨维先,2015年9月29日”。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双方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客户回单、借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相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周妮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杨洪涛、杨维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下余6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洪涛、杨维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妮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9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