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民委员会,于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4309号 原告: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图县。 负责人:卢金昌,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发,昌图县。 被告:于波,男,41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原告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昌图县十八家子镇黑鱼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