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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唐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唐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重庆希尔顿酒店写字楼612室、60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426907。法定代表人阳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俊伟,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在执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唐俊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俊伟的银行存款303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2605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7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98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