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继兰与雷海超、刘帅、张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兰,雷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兰,女性,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雷海超,男性,住河南省原阳县;刘帅,男性,住河南省唐河县;张永生,男性,住河南省卫辉市。李继兰申请执行雷海超、刘帅、张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海超、刘帅、张永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刘帅名下的车辆过户手续,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雷海超、刘帅、张永生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海超、刘帅、张永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千人民陪审员 邹令青人民陪审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熙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