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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征华、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征华,张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郭征华,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少军(曾用名张少均),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征华与被执行人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少军向申请执行人郭征华偿还借款18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8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少军银行存款或收入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