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亚平、河南省监察厅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亚平,河南省监察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71行终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监察厅。法定代表人刘荃。委托代理人周义博。委托代理人刘媛。上诉人蔡亚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豫7101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亚平,被上诉人河南省监察厅委托代理人周义博、刘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监察厅于2017年3月3日作出豫监驳决字(2017)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查明:郑州市监察局提交了蔡亚平书面投诉、蔡亚平行政执法申请、局市场监管处约谈笔录、曙光春公司和优房公司法人代表书面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减分记录表、暂停曙光春公司存量房网签端口通知书和房管局监察室情况反馈等书面材料,以及郑州市监察局未收到蔡亚平就该起事实向郑州市监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明。河南省监察厅认为:蔡亚平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蔡亚平诉称,河南省监察厅所作行政复议存在:1.是针对郑州市监察局答复行为,还是针对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假行为,事实不清。郑州市监察局的答复行为是否存在,事实不清。2.主要证据不足,河南省监察厅进入司法程序后,应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行政程序中复议申请针对房管局作假行为的相关证据。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河南省监察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驳回决定明显错误,理应予以撤销并责令其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河南省监察厅豫监驳决字(2017)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11月17日,蔡亚平收到郑州市监察局驻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监察室对其投诉事项调查情况的书面反馈(以下简称书面反馈)。2017年1月18日,河南省监察厅收到蔡亚平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郑州市监察局,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无效”,并附了上述书面反馈。2017年1月24日,河南省监察厅向郑州市监察局发出(2017)豫监复字第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根据郑州市监察局提出的答复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河南省监察厅于2017年3月3日作出豫监驳决字(2017)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庭审中,蔡亚平认可在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前,没有向郑州市监察局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存在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基本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等事项。河南省监察厅依蔡亚平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复议请求,判断蔡亚平申请复议的事项并无不当。蔡亚平所提出的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无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从本案事实看,蔡亚平并未就本案所涉内容向郑州市监察局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郑州市监察局也未向蔡亚平作出过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故蔡亚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蔡亚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监察厅所作豫监驳决字(2017)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河南省监察厅受理蔡亚平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蔡亚平的诉讼请求。蔡亚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本案是依申请被动公开,还是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实没有查清。一审把主动公开说成依申请公开,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2.一审判决法律理解与适用错误。《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这实质是依职权公开相关信息。《行政监察法》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知情权直接涉及蔡亚平的切身利益。一审法院把主动公开的信息说成不符合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明显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蔡亚平的上诉请求。河南省监察厅辩称:1.河南省监察厅的行政复议决定系根据蔡亚平《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作出。2.根据蔡亚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监察厅向郑州市监察局下发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对相关事项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根据郑州市监察局的答复及相关证据,河南省监察厅认为,郑州市监察局驻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监察室出具的书面材料是针对蔡亚平投诉事项调查情况的反馈,不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蔡亚平未向郑州市监察局递交关于该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蔡亚平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存在。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存在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基本前提。河南省监察厅依蔡亚平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复议请求,判断其申请复议的事项并无不当。蔡亚平所提出的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无效”,从本案情况看,蔡亚平并未就本案所涉内容向郑州市监察局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郑州市监察局也未向其作出过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蔡亚平申请行政复议的原行政行为不存在,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河南省监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于法有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蔡亚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亚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锋审 判 员 杨跃纲审 判 员 董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汪世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