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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长胜与赵梅花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胜,赵梅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02民初1508号原告李长胜,男,土族,生于1951年11月7日,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磨石沟村村民。被告赵梅花,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7日,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赵家湾村村民,现住西宁市南川东路。原告李长胜诉被告赵梅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长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董羊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祁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