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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邬慧慧、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慧慧,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富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邬慧慧,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码:330206197110051720。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5765-5。法定代表人胡志兴。被执行人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榭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809317-4。法定代表人胡富棠。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206195708271470。被执行人胡富棠,男,1932年2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邬慧慧与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富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邬慧慧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富棠归还本金5500000元本金及利息34516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无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89号的资产已拍卖成交,且不够支付抵押款;被执行人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富棠名下有房地产,但有抵押,不宜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8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