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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某威与张某唯、广州市某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威,张某唯,广州市某中介有限公司,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8571号原告:孔某威,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颖,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唯,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某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某唯。被告: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某唯。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某唯。原告孔某威与被告张某唯、广州市某中介有限公司、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孔某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威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唯、广州市某中介有限公司、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计9510元,由原告孔某威负担。审判员  蔡淑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