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778号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王友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茂营,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琳,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瑞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