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厦门盟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厦门盟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培鑫,丁灿阳,丁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中国(晋江)鞋业城第L幢1-6单元一至三楼、65单元一至二楼、66-67单元一至三楼,组织机构代码85626783-7。负责人陈志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厦门盟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曾厝垵北路1号10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840628-1。法定代表人丁培鑫。被执行人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卡西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643573-2。法定代表人丁灿阳。被执行人丁培鑫,男,回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灿阳,男,回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灿辉,男,回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盟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培鑫、丁灿阳、丁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