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石又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又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82号罪犯石又田,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4)邵中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又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已执行)。由被告人石又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已履行)。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月19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月22日、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石又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对罪犯石又田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又田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石又田共获得表扬8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又田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又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