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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邵福才诉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福才,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726号原告邵福才,男,1959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告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大庆市。负责人吴晓亭。被告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曹大寨,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福才与被告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福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福才以无法向被告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