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剑与黄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剑,黄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2271号原告丁剑,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黄春光,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剑诉被告黄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剑撤回对被告黄春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丁剑。审 判 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