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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剑与黄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剑,黄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2271号原告丁剑,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黄春光,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剑诉被告黄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剑撤回对被告黄春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丁剑。审 判 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