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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7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曹晓翠与曹翠刚、朱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翠,曹翠刚,朱翠梅,曹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4民初7808号原告:曹晓翠,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曹翠刚,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朱翠梅,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曹翠永,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原告曹晓翠与被告曹翠刚、朱翠梅、曹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晓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翠刚、朱翠梅、曹翠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晓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2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被告曹翠刚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30%。2015年2月被告曹翠刚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进行换据,重新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年利率25%。至2016年3月5日被告曹翠刚分文未付,双方又重新立据,约定借款本金为38200元,其中8200元为至2016年3月5日的利息,口头约定年利率25%,借期自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10月5日,由被告曹翠永提供担保。被告曹翠刚、朱翠梅系夫妻,于199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2月8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曹翠刚、朱翠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被告曹翠刚、朱翠梅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曹翠刚、朱翠梅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曹翠刚未答辩。被告朱翠梅庭前辩称,被告朱翠梅同意偿还35000元,但得分期,2017年10月21日偿还5000元,2018年2月10日偿还10000元,2018年5月17日偿还5000元,2018年8月17日偿还5000元,2018年11月17日偿还5000元,2019年2月17日偿还5000元,若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则视为余款全部到期,且被告朱翠梅同意仍按照借款本金为38200元予以偿还。被告曹翠永庭前辩称,对签字担保没有异议,同意被告朱翠梅的上述还款意见。根据原告及被告朱翠梅、曹翠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晓翠与被告曹翠刚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依约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孙其远经原告王金林催要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曹翠刚、朱翠梅系夫妻关系,本案讼争借款发生于被告曹翠刚、朱翠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视为被告曹翠刚、朱翠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曹翠刚、朱翠梅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翠永自愿为本案讼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其与原告之间即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因其与原告对保证的方式及范围未作约定,被告曹翠永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曹翠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翠刚、朱翠梅追偿。原告同意三被告按照被告朱翠梅所述的还款意见进行还款,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曹翠刚、朱翠梅、曹翠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翠刚、朱翠梅偿还原告曹晓翠借款35000元,分别于2017年10月21日偿还5000元,2018年2月10日偿还10000元,2018年5月17日偿还5000元,2018年8月17日偿还5000元,2018年11月17日偿还5000元,2019年2月17日偿还5000元,若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则视为余款全部到期,且被告曹翠刚、朱翠梅仍按照借款数额为38200元予以偿还;二、被告曹翠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曹翠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翠刚、朱翠梅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被告曹翠刚、朱翠梅负担,被告曹翠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曹翠永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翠刚、朱翠梅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觉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