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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桂林唐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唐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2869号原告:桂林唐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会仙路11号湖畔山庄6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周晓光,总经理。被告: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国旅大厦。法定代表人:孔德星。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七星路75号。负责人:周建伟。原告桂林唐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桂林唐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林唐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瀛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