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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9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安达洲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万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达洲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万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836号原告:江苏安达洲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富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何航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万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长桥村。法定代表人:杨华。原告江苏安达洲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安达洲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6498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国内公路运输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运输服务,但被告除五月份支付了运输费后,剩余运输费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苏州万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内公路运输协议》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运输合同纠纷也不适用专属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并未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故应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协议中载明“送货地点为苏州万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含指定单位)送往客户单位”,故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运输始发地,均指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苏州万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俊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