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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9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洪海与宋丹、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海,宋丹,宋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9919号原告马洪海,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宋丹,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彭华,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涛,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彭华,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洪海与被告宋丹、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洪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收取55.00元,由原告马洪海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马克瑞审 判 员  任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