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9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洪海与宋丹、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海,宋丹,宋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9919号原告马洪海,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宋丹,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彭华,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涛,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彭华,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洪海与被告宋丹、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洪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收取55.00元,由原告马洪海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马克瑞审 判 员 任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