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玉欢与曾祥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欢,曾祥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2855号原告:何玉欢,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婷,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坤,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何玉欢诉被告曾祥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玉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被告曾祥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配合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利乐街XXX的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2.因过户产生的费用包括办证手续费、交易费(即契税)、印花税、工本费等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前,原告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应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利乐街XXX的房产由法院解除查封后立即配合原告过户到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以22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利乐街XXX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出卖给原告。原告同意并在当日以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2015年5月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的妻子陈红连转账支付了10万元房款,同日,原、被告双方到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签订了正式的《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交易登记和过户手续,但由于被告需补打发票导致当天过户未成功。但申请过户当日被告即将案涉房产的钥匙和房产证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尾款。原告接收案涉房产后,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后因原告出国等琐事缠身未及时办理过户。2016年2月份起,原告陆续发现案涉房产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原告遂向各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已经终止了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的主要核心义务,虽然《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未对过户时间有明确的限制,但原告已经合法占有房屋长达一年多,且被告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法院轮候查封,对原告物权的取得造成极大的不安,因此,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曾祥坤辩称,我将案涉房产卖给原告是事实,交易价为220000元,过户费由原告承担,现我只收到200000元,余款20000元未收到。当日在行政服务中心已基本办理好过户手续,后来原告说出国没及时办理,结果被法院查封,现在没法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兴业银行交易对手记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契税完税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佛山市高明区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佛山市高明区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表》《佛山市高明区存量房买卖申请审批表》《佛山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佛山市高明区房屋交易证明》《交易费发票联》;《佛山水业集团高明供水有限公司用水申请表》;《中介费收据》《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利乐街XXX的车库(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出卖给原告,成交价格为22万元。2015年4月30日、5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交付了20万元给被告,余下2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告。2015年12月3日,被告因其他债务纠纷,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了查封,2016年2月18日、8月12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涉案房产因被法院查封而无法过户,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是否还欠被告2万元购房款未付;二、讼争房屋解封后,被告是否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义务;三、被告应否支付办证手续费、交易费、印花税和工本费等。关于原告是否还欠被告2万元购房款问题,(2017)粤06执异60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2016)粤0608执异14号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均确认原告已支付完购房款,被告收到裁定书后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已支付了22万元给被告。关于讼争房产解封后,被告是否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义务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佛山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收款后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由于涉案房产被两级法院查封,需解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请求被告在房产解封后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办理过户需支付的交易费、印花税等手续费由谁支付问题。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过户费用由谁承担,从交易习惯分析,如果过户费由出卖方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购买方一般扣下部分房款作为办证费用,但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可以证明当时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是原告承担过户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办证手续费、契税、印花税等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祥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待法院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利乐街XXX的房产解除查封后三日内协助原告何玉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何玉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曾祥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欣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