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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卫国与翁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国,翁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348号原告:高卫国,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翁德志,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张旭昭,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高卫国与被告翁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高卫国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国因需重新收集证据,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卫国负担。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沁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