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卫国与翁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国,翁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348号原告:高卫国,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翁德志,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张旭昭,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高卫国与被告翁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高卫国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国因需重新收集证据,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卫国负担。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沁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