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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彬、林秋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彬,林秋琳,彭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彬,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秋琳,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彭路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孙彬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秋琳、彭路明归还4641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该查封房屋尚处于本院其他案件的拍卖处理中,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坤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