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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2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清寿、林晨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寿,林晨曦,蔡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清寿,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晨曦,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蔡郑玉,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清寿与被执行人林晨曦、蔡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晨曦、蔡郑玉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晨曦所有的车辆及扣划被执行人林晨曦所有的银行存款21798.3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晨曦、蔡郑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东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