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蒙庆兰、邵美娟等与珠海市广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长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庆兰,邵美娟,黎雪姬,黎冰妮,黎邵祥,珠海市广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620-1号申请执行人蒙庆兰,女,193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邵美娟,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黎雪姬,女,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黎冰妮,女,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黎邵祥,女,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珠海市广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华威路100号2号展厅一楼之二、二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974589XP。被执行人潘长寿,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蒙庆兰、邵美娟、黎雪姬、黎冰妮、黎邵祥与珠海市广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长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广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御景支行20×××22账户行的存款749859.6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