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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259号原告:徐某,男,1944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告:张某,女,63岁,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徐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景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简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