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肖安,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
被执行人:王可雨,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本院在执行肖安与王可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可雨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进
审判员 陈周翠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