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志田与任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任玉华,张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玉华,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候女,女,195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与被执行人任玉华、张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8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计算利息,以上利息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任玉华、张候女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任玉华、张候女负担案件受理费4280元及申请执行费2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发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将前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任玉华、张候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8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