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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志田与任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任玉华,张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玉华,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候女,女,195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与被执行人任玉华、张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8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计算利息,以上利息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任玉华、张候女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任玉华、张候女负担案件受理费4280元及申请执行费2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发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将前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任玉华、张候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8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