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61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XX、吕静与四川省宜宾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XX,吕静,四川省宜宾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612、659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男,生于1982年4月22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吕静,女,生于1974年11月7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279号、6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合同款30892元、2829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四川省宜宾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