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三清逃税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三清
案由
逃税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05号罪犯李三清,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清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被告人李三清违法所得人民币499482.49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李三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娄中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上诉人李三清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撤销原判中对上诉人李三清犯逃税罪的判决和决定执行的刑期及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部分;以上诉人李三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三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三清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三清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三清共获得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10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三清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三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