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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冯珊,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宁安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峰,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夏劳人仲调字2017第7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冯珊支付补偿款289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289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