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517夏正华与陈玉良、陈彩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华,陈玉良,陈彩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17号之一原告:夏正华。被告:陈玉良。被告:陈彩萍。原告夏正华与被告陈玉良、陈彩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夏正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正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