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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517夏正华与陈玉良、陈彩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华,陈玉良,陈彩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517号之一原告:夏正华。被告:陈玉良。被告:陈彩萍。原告夏正华与被告陈玉良、陈彩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夏正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正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咸玉宝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