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蔡荣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5339号申请人:蔡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健,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荣与被申请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荣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祖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