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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5刑初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曲周县,住本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9月3日被河北省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在曲周县境内沿“曲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曲周镇麻庄村东刘艳峰木材场路段处,撞到同向右前方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尾部,造成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月17日,经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3日,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在道路中间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有情况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即无责任。另查,案发后高某某随同救护车将赵某送至医院抢救,并于当日18时55分许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自行到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期间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陈某等的证言,河北省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曲公交认字(2016)第2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及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其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锡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伟仙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