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唐应梅与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应梅,王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193号原告唐应梅,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岳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坚,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唐应梅诉被告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5日,原告唐应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应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应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原告唐应梅已经预交,经本院领导批准,免收案件受理费1040元。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