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鸿信与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信,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李鸿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贾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鸿信与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铎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鸿信书面申请(2016)内0627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7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