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全美玲、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全美玲,苏伟,苏之刚,于建杰,苏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52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李权庄镇振兴路152号。负责人:柳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钢,系该行职工。被告:全美玲,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苏伟,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苏之刚,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于建杰,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苏芝林,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被告全美玲、苏伟、苏之刚、于建杰、苏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向被告全美玲、苏伟、苏之刚、于建杰、苏芝林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