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宁秀丽、赵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秀丽,赵伟,周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180号申请人:宁秀丽,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赵伟,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周文娟,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等。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