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5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福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583U。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国防,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常向东,该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经六路中段(金世纪中学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8343028-4。法定代表人关朝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02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72844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3月8日作出平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02号《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并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责令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485.63M2×1500.0元/M2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728445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02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对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728445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