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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姚燕民、赵海峰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燕民,赵海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101号申请人:姚燕民,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赵海峰,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姚燕民诉被申请人赵海峰协议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37000元或等值财产,姚燕民以其本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州市钧州大街支行(账号:03×××28)定期存款4万元为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姚燕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州市钧州大街支行(账号:03×××28)定期存款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