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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智纤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阳锦明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智纤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阳锦明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2234号申请人:东莞市智纤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7287627P。法定代表人:董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涛,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会娟,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阳锦明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东凤路128号内06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313082617G。法定代表人:施军杰。申请人东莞市智纤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锦明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智纤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阳锦明杰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智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阳锦明杰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万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