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秦卫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东升,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秦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323号自诉人芦东升,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单位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本区北朱村东侧。被告人秦卫霞,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系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的实际负责人。自诉人芦东升以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秦卫霞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芦东升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芦东升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芦东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申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