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邵爱锡与周云榜、姜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锡,周云榜,姜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6626号原告:邵爱锡,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翁鹏威,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俊斌,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榜(曾用名:周三豹),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姜彩华(曾用名:姜新香),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邵爱锡与被告周云榜、姜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云榜、姜彩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率的起算点为2015年4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3月19日,被告周云榜向原告借款1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同日原告通过其儿子陈连中向被告周云榜打款130万元,后被告周云榜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014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周云榜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19日。另查明,两被告于1988年4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云榜、姜彩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被告周云榜、姜彩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蓉璇?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身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