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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富兵与陈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兵,陈得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3334号原告:王富兵,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告:陈得宝,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原告王富兵诉被告陈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富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8000元,利息35000元,共计20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现起诉法院,请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兵的的起诉。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4345元,退还其434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