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11、苏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1,苏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2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1,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1、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1、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11伙同被告人苏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廉江市同济北路西三横巷12号、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陆地村XXX号设立网络赌博工作点,由被告人李某11负责出资,被告人苏某某负责同济北路西三横巷12号工作点的具体管理工作,招募人员将腾讯QQ赌博群信息在“地下城与勇士”等游戏界面通过发小喇叭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招引赌客进入“汇金娱乐”等QQ群,在群内利用“PC蛋蛋”网络平台发布的数据,组织赌客参与赌博。期间,有多名赌客通过上述方式、在上述网络平台参赌,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2月25日,周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网络平台,支付赌资人民币6670元,输掉人民币1083元。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7日,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网络平台,支付赌资人民币2970元,输掉人民币808元。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谢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网络平台,支付赌资人民币5320元,输掉人民币2917元。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7日,顾某以上述方式,在上述网络平台,支付赌资人民币XXXXXXX元,输掉人民币391395元。2017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陆地村XXX号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并在两处工作点查获用于开设网络赌场的计算机84台;2017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11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1、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梁某某、黄某某、汤某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叶某某、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9、李某10、曹某某、顾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1、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1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11、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二名被告人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计算机八十四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