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冬与邹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邹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974号原告郑冬,男,生于1989年11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邹化,男,生于1987年8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冬诉被告邹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冬负担。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卿先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