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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光林与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林,刘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315号原告:李光林,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云南楚雄森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小燕,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原告李光林与被告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光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原告李光林负担494.5元(已交),退还原告李光林494.5元。审 判 长  朱 毅人民陪审员  李光艳人民陪审员  何桂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